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503號
PCDV,114,訴,503,202508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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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50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茅家豐


法定代理人 王金鳳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陳金令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
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,5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,575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姿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劉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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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