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879號
原 告 呂光洲
被 告 甘家興
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
之利益為準;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
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羅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