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774號
原 告 談立敏
兼訴訟代理人鄭文成
被 告 陳同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0萬3248元(1
2.56×95800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7元,扣除已繳1500
元,尚欠1萬415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吳佳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