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772號
原 告 挪威商NORWELL AS
法定代理人 Snorre Kvammen
被 告 西杰士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佑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
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30日送
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
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參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靜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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