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2772號
PCDV,114,訴,2772,202508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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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772號

原 告 挪威商NORWELL AS


法定代理人 Snorre Kvammen



被 告 西杰士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佑傑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
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30日送
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
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參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8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靜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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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西杰士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