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372號
原 告 AD000-A113720 (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)
法定代理人 AD000-A113720之父 (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)
訴訟代理人 洪文意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冠勳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、住居所及年籍資料,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到院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書狀不合
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起訴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
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、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
分別定有明文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為「黃冠勳、黃冠勳之
父、黃冠勳之母」,而未記載被告黃冠勳之父、黃冠勳之母
之姓名,亦未記載被告黃冠勳等3人之住所或居所,於法自
有未合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暨補繳,逾期不為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
法 官 傅紫玲
法 官 劉婉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楊佩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