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204號
PCDV,114,訴,204,202508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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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04號
上 訴 人 陳楷
被 上訴人 黃榮泰
張明文
馬曉蓁
程相仁
吳鴻瀛

周靖國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
林佩賢
黃右嘉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
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153萬7,38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,277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董怡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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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