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866號
原 告 彭志綱
訴訟代理人 黃美蓉律師
徐沛曛律師
被 告 李建邦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9月1日下午4時。
理 由
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事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
,除別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8月31日下午4時宣判,因當天適逢
星期日假日,雖當事人表明不聽判或無意見,然為保障當事
人之權益,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,考量當事人往返奔波
及訴訟經濟後,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,爰變更宣判
期日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維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