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680號
上 訴 人 丁昶興
被 上訴人 陳奕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
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萬9,21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
,9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
上訴。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到
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命
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董怡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