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469號
原 告 王翌榛
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
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訴訟代理人 黃秀玉
鍾德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業於民國114年7月
10日宣示辯論終結,並定於114年8月14日宣判,茲因本件尚有應
行調查之處,有再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俞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