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197號
PCDV,114,訴,1197,202508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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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197號
原 告 翁志祥
翁志偉
被 告 廖品閎
訴訟代理人 謝文娟
被 告 吳靜如



鄭博圳

陳仲
李家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業於民國114年7
月14日宣示辯論終結,並定於114年8月15日宣判,茲因本件尚有
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114年9月22日下午4時5分
,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陳宏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韶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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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