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132號
PCDV,114,訴,1132,202508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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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132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
被 告 乙陞企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王朝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玖仟陸佰玖拾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元,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
一0二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
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
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
 ㈠被告乙陞企業有限公司(下稱乙陞公司)於民國111年1月7日
邀被告王朝巍(下逕稱其名,與乙陞公司合稱被告)為連帶
保證人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約定借款期
間自111年1月7日起至116年1月7日止,依年金法計算,按月
本息攤還,利息依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加碼週年利率1.66%
計算(目前週年利率3.378%),如未按期攤繳本息時,除按
本息借款放款利率加付遲延利率外,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
內按放款利率10%,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,按放
款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及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喪失期限利益,除
應連帶清償全部現欠本金外,並應連帶清償自逾期日起之利
息暨違約金。詎乙陞公司僅清償部分本息,尚餘借款金額8
萬1,815元及73萬7,875元,共計81萬9,690元,均僅繳息至1
14年1月29日,經多次催繳,被告皆未繳等語。爰依消費借
貸、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。
 ㈡並聲明: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1萬9,690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。⒉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3
期債票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均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均未提出
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借據、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
、連帶保證書、授信約定書、專案貸款各銀行利率及本行放
款牌告利率查詢為證(見本院卷第13至25頁)。而被告已於
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(本院卷第75、79頁)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,
以供本院審酌,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,
自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。
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
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
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
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但約定利率較高
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
,應支付違約金,民法第478條前段、第229條第1項、第233
條第1項、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稱保證者,謂
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由其代負
履行責任之契約;保證債務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包含主債
務之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,
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著有明文。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
,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,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
給付之責任者而言,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
之文義即明(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要旨可參)
。查乙陞公司向原告借款8萬1,815元、73萬7,875元,共計8
1萬9,690元,均僅繳息至114年1月29日,依授信契約書第5
條第1項第1款約定,乙陞公司未清償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即負有返還尚未清償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之義務。另王朝
巍為本件消費借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,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
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王朝巍與乙陞公司連帶給付81萬
9,69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洵屬有據
,應予准許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
連帶給付81萬9,690元,及如附表所示利息、違約金,為有
理由,應予准許。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核
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。
六、結論: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
前段、第85條第2項、第390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朱慧真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婉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楊佩宣附表:
編號 本   金 (新 臺 幣)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81萬9,690元 1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.378% 自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開利率20%計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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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乙陞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陞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