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61號
原 告 熊振財
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
謝雨靜律師
林志騰律師
被 告 黃福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,及其上同段692建號即
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2樓房屋(下合稱系爭房地)
。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房地所
得受之利益數額核定之。查原告係以新臺幣(下同)500萬元向
訴外人黃品慈買受取得系爭房地應有部分2分之1,有第一建經不
動產買賣契約書附卷可稽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萬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維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