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60號
聲 請 人 卓文傳
代 理 人 卓駿逸
劉興懋律師
相 對 人 卓文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