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743號
PCDV,114,補,1743,202508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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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43號
原 告 李訓傑
被 告 石龍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84,000元,應徵收第一
審裁判費9,1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佳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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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