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686號
PCDV,114,補,1686,202508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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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686號
原 告 劉泉英


法定代理人 王經文
原 告 王盡忠

王梅欣
王家榛

黃蘭琇

上六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
被 告 愛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樹林愛家生
活社區長照機構

法定代理人 吳霈
被 告 高翊豪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
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
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
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
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
額最高者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
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: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
劉泉英新臺幣(下同)697萬6,892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被告應連帶給付
原告王盡忠王經文王梅欣王家榛黃蘭琇各80萬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
。㈢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1,097元萬6,892元(計算式:697萬6,892元+80
萬元×5=1,097元萬6,892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7,124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維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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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愛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