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667號
原 告 林佑儒
被 告 炭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曾奕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661,855
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,83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佳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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