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662號
再審原告 黃家珍
再審被告 王佳欽即雙聯汽車商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,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簡
上字第327號確定判決(下稱原確定判決)提起再審之訴,惟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再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第77條之13
、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7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,聲明廢棄
原確定判決,查再審原告於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4萬0,550元,則本件再審之訴即應以34萬0,550元定訴
訟標的金額,而再審原告係就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
之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、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,
應徵再審裁判費7,1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3
6條之1第3項、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再審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
法 官 張惠閔
法 官 陳囿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
書記官 董怡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