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652號
PCDV,114,補,1652,20250812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652號
原 告 實曜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紹福



被 告 泰科動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傳凱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
本院114年司促字第1100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
㈠、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3萬3,902元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8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2萬188元。
㈡、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包括證據)之準備書狀
一件,並應將繕本(包括所附證據)自行送交被告,並於送
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張育慈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泰科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實曜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