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641號
PCDV,114,補,1641,202508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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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641號
原 告 鄭春發
蕭妍溱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彥潔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2第2項,修正說明表明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
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8
萬95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71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吳佳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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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