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92號
原 告 黃珮瑛
訴訟代理人 蔡沅諭律師
被 告 朱培鈞
李郁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23萬元(計算式:200萬
元+23萬元=223萬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,591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張育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