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87號
原 告 陳千如
被 告 楊宸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1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
幣1萬4,48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羅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