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583號
PCDV,114,補,1583,20250822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83號
原 告 張國鋒



被 告 范仲軒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
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6,000元(計算式:6,500元-500元=6,000元)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
法 官 傅紫玲
法 官 劉婉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楊佩宣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