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81號
原 告 高詰硯
訴訟代理人 魏君婷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介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;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
0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
法 官 張惠閔
法 官 蘇子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余佳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