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71號
原 告 莊陳女快
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
被 告 陳添財
陳添福
陳家榮
劉宛睿
黃茂貴
莊政偉
莊政晃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
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
益為準;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得依職權調查證據。又分
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第1至3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起
訴聲明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分別坐落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
地、同區段1865地號、同區段1864地號(以下合稱系爭三筆土地
)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之利益為準
,而系爭三筆土地面積分別為1,099.45平方公尺、3,839.84平方
公尺及2,582.08平方公尺,於民國114年1月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
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2,800元,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
稽(見調解卷第47至57頁),而原告權利範圍各為6分之1,則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,509,972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42,56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游舜傑
附表(新臺幣):
編號 地號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1099.45㎡ 2,800元/㎡ 6分之1 513,077元 2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3839.84㎡ 2,800元/㎡ 6分之1 1,791,925元 3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2582.08㎡ 2,800元/㎡ 6分之1 1,204,970元 備註: 一、前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:各該土地面積×土地公告現值×原告權利範圍,元以下四捨五入。 二、合計原告因分割所得之利益為3,509,972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