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565號
PCDV,114,補,1565,202508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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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65號
原 告 錦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何自柔
訴訟代理人 王崇品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科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,318,8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,9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

法 官 張惠閔

法 官 蘇子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余佳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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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錦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安科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科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