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臨時管理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521號
PCDV,114,補,1521,202508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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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21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

法定代理人 陳靜文

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廣峯工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,聲請
人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非
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
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
條規定,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
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徐安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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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廣峯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