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514號
PCDV,114,補,1514,202508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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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14號
原 告 嘉燈實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鄭振廷
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306,553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,627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

法 官 張惠閔

法 官 蘇子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余佳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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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嘉燈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