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07號
原 告 陳逢時
訴訟代理人 吳宜恬律師
林苡辰律師
被 告 鄭林雪嬌
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58萬5,000元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17萬6,4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劉馥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