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臨時管理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485號
PCDV,114,補,1485,202508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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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85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

法定代理人 林朝誠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峯工業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,
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為非訟事件,依非訟事件法第14
條第1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
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品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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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廣峯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