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481號
PCDV,114,補,1481,202508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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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81號
原 告 邱建南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永祥間請求侵權行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
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,2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魏浚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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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