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457號
PCDV,114,補,1457,202508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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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57號
原 告 彭淑芬
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潔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萬元
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游舜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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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