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456號
PCDV,114,補,1456,202508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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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56號
原 告 羅邁

被 告 呂永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11萬8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劉馥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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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