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445號
PCDV,114,補,1445,202508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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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45號
原 告 呂彥臻
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
被 告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振宇

訴訟代理人 吳逸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121,778元,及自民國114
年5月31日起按月給付30,90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
規定,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
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1,778,應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1,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品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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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