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72號
原 告 黃乙白
訴訟代理人 金士皓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慶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
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
法 官 張惠閔
法 官 蘇子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余佳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