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371號
PCDV,114,補,1371,202508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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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71號
原 告 A男

法定代理人 A男之父
A男之母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蘇靖軒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宸約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
及補繳,即駁回其訴:
一、補正被告黃約宸父親、蔡嘉宬父親之姓名及住居所,並提出
被告黃約宸及其父親、蔡嘉宬及其父親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
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元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書狀不合
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起訴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
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、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僅於起訴狀表明被告為黃約宸及其父親、蔡
嘉宬及其父親,惟未載明被告黃約宸父親、蔡嘉宬父親之姓
名及住居所或送達地址,足見原告起訴狀就上開部分有未依
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載之不合法定程式之
處,應命原告補正之。又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8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暨補繳,逾期不
為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傅紫玲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佩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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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