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348號
PCDV,114,補,1348,202508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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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48號
原 告 鄭閔
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
被 告 陳玉芬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0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李奇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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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