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316號
PCDV,114,補,1316,202508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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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16號
原 告 高周美汝即高騰豐之繼承人

高全安高騰豐之繼承人

李美玉高騰豐之繼承人

高夢黛即高騰豐之繼承人


高卉珊高騰豐之繼承人

高郡鴻高騰豐之繼承人

張健芹高騰豐之繼承人

高祥瑜高騰豐之繼承人

高瑋璘高騰豐之繼承人

高玉書高騰豐之繼承人

高瑞卿高騰豐之繼承人

高瑛珠高騰豐之繼承人

被 告 高振洋高天助之繼承人

高嘉成高天助之繼承人

高慧珍高天助之繼承人

高淑貞高天助之繼承人




高小恬即高天助之繼承人


高鈺貴即高天助之繼承人

高玉玲高天助之繼承人

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因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,500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,9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298,400元(計算式:298,900元-500元)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李奇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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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