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289號
PCDV,114,補,1289,202508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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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89號
原 告 昕廣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祝萍
訴訟代理人 陳建利
被 告 崢泰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世杰
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崢泰科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
4年度司促字第612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
備之程式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3萬5,98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22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
請費用500元後,尚應補繳6,7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邱雅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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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昕廣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崢泰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泰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