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275號
PCDV,114,補,1275,202508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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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75號
原 告 連麗雅
訴訟代理人 鄒易池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明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41,71
1元(捌拾肆萬壹仟柒佰壹拾壹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,250
元(壹萬壹仟貳佰伍拾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賴峻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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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