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159號
PCDV,114,補,1159,20250821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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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159號
原 告 李亞青
被 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法定代理人 蕭胤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29日具狀變更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,2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,54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逸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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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