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閱覽卷宗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14年度,69號
PCDV,114,消債聲,69,202508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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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9號
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
代 理 人 王秋翔
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0年度消債聲字第六十號案件卷宗。
  理 由
一、按「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
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院裁定許可。」民事訴訟法第242條
第2項定有明文。而上開規定,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
條規定,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債務人翁苗娟之債權人(聲請人債
權係由第三人澳商澳洲紐西蘭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
公司前經許可承受第三人蘇格蘭皇家銀行持有荷商荷蘭銀行
在台資產、負債及營業,於更名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
限公司後,將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全數讓與聲請人),欲瞭解
伊分獲免責、復權裁定確定,聲請人為辦理檔案結案管理所
需進行情形,意欲閱覽,爰聲請准許閱覽卷宗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
理委員會函(發文字號:金管銀外字第09900010830號、第0
0000000000號)、債權讓與證明書、報紙公告、本院102年
度司執字第44901號債權憑證為證,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
10年度消債聲字第60號及其相關卷宗查閱無訛,且依臺灣板
橋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所載,就當事人
欄記載相對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足認聲請人業已
釋明其就前開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其聲請核與上開法
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陳怡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舜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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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