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復權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14年度,60號
PCDV,114,消債聲,60,202508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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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0號
聲 請 人 陳武營
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相 對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

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

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黃照峯律師
複 代理人 蔡興諺

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代 理 人 林韋辰
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人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聲請人陳武營准予復權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
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;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;
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,未因第146條或
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;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
之翌日起滿五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
  144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武營前曾經本院以11
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5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,爰依
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
消債職聲免第155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,應堪信為
真實。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,聲請
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,自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張智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婉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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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