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復權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14年度,58號
PCDV,114,消債聲,58,202508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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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8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廖麗娟
代 理 人 李艾倫律師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廖麗娟准予復權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
一、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。二、受免責之裁定確
定。三、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,未因第146
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。四、自清算程序終止
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
字第126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,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
消債職聲免字第126號准予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,並
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6號聲請免
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,堪信為真實。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
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,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,自屬
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頌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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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