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清字,114年度,251號
PCDV,114,消債清,251,202508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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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51號
聲 請 人 林世昌
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14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,嗣因調解
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,於114年7月16日移
送本院辦理,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,有請聲請
人補充說明之必要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
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月 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佩宣
附件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1,020元,即按債權人及
債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51元計算,計算式:(1+
1)×10×51=1,020。  
二、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,134,000元,查聲請人年約61
歲(53年生),尚屬有勞動力之人,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
能力,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,有何「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
」或「不能清償債務之虞」,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
?另聲請人稱每月有打零工收入約8,000元,請詳細說明其
工作內容為何?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?是否有漏未陳報
之收入暨有無兼職?並提供佐證資料,以釋明每月平均收入
之依據及計算方式。
三、請陳報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,及聲請人於金融
機構存款餘額之總額,並提供佐證資料(如為存摺請以螢光
筆方式註記)。
四、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「要保人」名義之商業保險,於解約
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?
五、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扶助、補助、津貼等相關補助?如是,
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?請提出相關函文、轉帳證明文件

六、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其可供變價、分配給債權人之財
產為何?請說明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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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