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清字,114年度,133號
PCDV,114,消債清,133,202508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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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33號
聲 請 人 王芊芋(原名王淑玲、王昱驊


代 理 人 楊正評律師(法律扶助律師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王芊芋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時起開
始清算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。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
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
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
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
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法院開
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
效力。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
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前
段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無力清償債務,致前置協商不成
立,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
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 ㈠聲請人曾向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,惟調解不成立
,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79號調解卷宗(
下稱調解卷)核閱無訛,是聲請人所提本件清算聲請可否准
許,所應審究者為其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
之虞等情事。
 ㈡財產:
  聲請人名下除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股、寶成建設
份有限公司426股、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0股外,別
無其他不動產、動產、金融商品之投資,有全國財產稅總歸
戶財產查詢清單、稅務財產所得資料、土地登記謄本、投資
人開立帳戶明細表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、投資人短期票
券餘額表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、投資人短期票券異
動明細表可稽,另聲請人名下有以其為要保人之國泰人壽人
壽保單且保單價值新臺幣(下同)289,960元(但負欠保單
貸款本息181,074元)、南山人壽傷害、年金、人壽保單且
解約金1,423,517元、美金7,555元(折算約新臺幣226,726
元)、富邦人壽傷害保險扣除保單借款本息(本金16,000元
、164,000元各1筆)後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69,545元,有中
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
查詢結果表、國泰人壽保單價值一覽表、南山人壽解約金一
覽表、富邦人壽保險資料、富邦人壽保險單借還款明細可考

 ㈢收入、可處分所得:
  聲請人自陳從事旅行團隨隊人員平均每月收入15,000元,並
每月領有南山人壽保險給付4,118元,有收入明細可憑,暫
以19,118元作為聲請人現況每月可處分所得之數額。
 ㈣必要生活費用:
  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
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定之。債務人聲
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其表明每月必
要支出之數額,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、第2項規定之
認定標準相符者,毋庸記載原因、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,消
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及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
亦有規定,又114年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.2倍為20
,280元,則聲請人表明其現況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20
,280元,洵屬可採。
 ㈤聲請人負欠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勝天然
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共27,847,862元,
業據前揭債權人陳報在卷。
 ㈥依聲請人現況之財產、信用、勞力、收支狀況等清償能力綜
合判斷,其每月可處分所得19,118元,扣除其每月必要支出
20,800元,已無餘額,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方案,此與其所負
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以前揭保單變價清償後之餘額相
較,堪認聲請人目前客觀上處於欠缺清償能力而不足以清償
債務之經濟狀態,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債務人不能清償
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,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
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,自應許聲
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。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,並未從事營業活動,
且有無法清償債務之情事,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、清算
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,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、
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聲
請人聲請清算,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開始清算程序
,並依法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五、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、第83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前段
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19日上午10時公告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佳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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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