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清字,114年度,109號
PCDV,114,消債清,109,202508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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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09號
聲 請 人 黃詣涵即黃周香即黃寶春

代 理 人 林翔緯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 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
  法院為調查事實,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
  面陳述意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、第9條第2項分別
  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
  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月   1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浚庭附件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2,550 元【依聲請人陳報  之債權人4人,連同債務人,合計5人,暫以每人10份,每份 51元計算:(4+1)×51×10=2,550元】;並指定倘預納費用 須退費時,退款之帳戶(限聲請人個人帳戶,並提供存摺封 面影本)。
二、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、為何積欠債務、本件無法 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,有何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?
三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,如租屋津貼補助 、低收入戶補助、國民年金等?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 何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。此外,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民國112年1月7日至 今,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?如有 ,請敘明詳細情形(每月或每週、金額及是否固定等),並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四、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



  入情形,即自112年1月7日至114年1月6日,期間內含基本薪 資、工資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 、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、政府補助金、分居或離婚贍養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?應提出相關收 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。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;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 (包括薪資數額、工作內容、工作單位、地址、職稱、負責 人姓名等),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 書,併提出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, 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,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無工作之原因 。
五、請補正陳報聲請人「目前」每月收入數額及工作情形(包括  工作起迄期間、地點、工作單位名稱、工作內容、職稱、負  責人姓名等)。有無其他兼職收入?如有,應提出相關證明  文件,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;若為打零  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  職薪資證明書、雇主聯絡電話等,切勿省略、遺漏記載。六、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12 年1月7日至114年1月6日之支出情形,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?聲請人「目前」之支 出情形是否相同?
七、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聲請人前2年必  要支出已顯逾其收入所得,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應前開不足  部分?請據實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八、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(地址:臺北  市○○○路000號11樓)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  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、股票餘額、異動表等相關資料。待  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、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 、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(含帳號)及投資人於清算  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,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。九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(地址:臺北市  ○○路000號5樓)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,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 文件後,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。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  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「保單價值準備金  、解約金」之額數(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),再予一併陳  報本院。
十、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則聲請人有 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(係指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  產、銀行存款、股票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



  之各類財產)?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(存摺 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)。十一、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前即自112年1月7 日起迄今,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?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  【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、無償(原始或繼受)取得、移   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、喪   、變更權利之情形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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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