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609號
PCDV,114,消債更,609,2025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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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09號
聲 請 人 曾莜玫

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
法院為調查事實,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
面陳述意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
、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遞狀聲請
更生,復於114年6月25日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裁定移
轉本院審理,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,有請聲請
人補充說明之必要,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,以利更
生程序之進行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劉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佩宣
附件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1,020元(暫依聯徵中心
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人1人,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,合計2人
,暫以每人10份,每份51元計算:2人×10份×51元=1,020元
,若聲請人陳報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1人,請自行計算
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。);另聲請人勾選已繳納聲請費
用1,000元,請提供繳費單據,倘未繳納請一併繳納。
二、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更生時居住於本院轄區之居住證明(如
租賃契約、水電繳費證明等)。
三、據聲請人提出之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」
所載,顯示其曾參與前置協商,於108年4月17因毀諾而結案
,請說明聲請人前依約還款幾期?毀諾有何「因不可歸責於
己之事由,致履行有困難」之情形?請舉證說明,及陳報相
關佐證資料;另依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所指消費者,係指5
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,查聲
請人曾擔任「大和食堂」負責人,顯示非營業中,營業期間
為何?並提出最近5年內營業活動、營業額資料或歇業證明
等。
四、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,560,000元,查聲請人僅年約4
0歲(74年生),稱目前任職於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,月
薪35,000元,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,是請說明債務發
生原因,有何「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」或「不能清償債務之
虞」,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?並陳報擔任職務,近
3個月之薪資或收入資料。  
五、因聲請人支出部分僅陳報房屋租金支出每月27,500元,請說
明該房屋居住成員及有無分攤房租?及繳交房租相關證明,
又陳報每月必要支出大於新北市11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
費之1.2倍即20,280元,請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,或以新
北市最低生活費20,280元,作為其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之
數額?
六、請陳報債權人清冊(含非金融機構債權人、債權證明、每月
須償還金額等)、債務人清冊、聲請人勞保/災保被保險人投
保資料表暨明細、近2年(112年、113年)之綜合所得資料清
單及財產查詢清單。
七、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扶助、補助、津貼等相關補助?如是,
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?請提出相關函文、轉帳證明文件

八、請陳報以聲請人為「要保人」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,於解約
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,及名下汽、機車行車執照資料。
九、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、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
證明,如有從事國內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
資,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  
十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?並請說
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?
【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。另請聲
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,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
。並請「詳細閱讀」後,逐一「誠實」補正,切勿缺漏,並請盡
力「一次」即補正齊全。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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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