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458號
PCDV,114,消債更,458,202508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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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58號
聲 請 人 黃采穎即黃瓊瑱即黃瓊塡


代 理 人 方怡靜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爰
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顥儒 附件:
  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(下同 )3,060元(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,連同債務人, 合計6人,暫以每人10份,每份51元計算:6×51×10=3,060 )。
  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,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?為何積欠債務?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?  請提出聲請人之109、110、113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、最新勞保職保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(明細)。
  聲請人民國67年生,正值壯年,我國114年度基本工資為2 萬8,590元,而聲請人提出之收入切結書卻陳報每月收入1 萬5,000元,請提出身心障礙證明或診斷證明書證明聲請 人之工作能力低於一般人。
  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?是否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 巷00號房屋?是否為自用住宅?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 權人為何,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、建物第三類登記謄



本;如為租屋居住,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 之相關證明,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?如何分 擔家庭生活費用?
  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,即自111 年12月4日至今期間內含基本薪資、工資、佣金、獎金、 津貼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 支款、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 情形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;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說明歷 次工作情形(包括工作內容、工作單位、地址、職稱、負 責人姓名等),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、雇主聯絡電話等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,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,亦請陳報 起迄時間。
  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,如租屋津貼補助、 低收入戶補助、身障補助、老年津貼、國民年金等?如有 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 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此外,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 2年即自111年12月4日至今,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 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?如有,請敘明詳細情形(每月 或每週、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),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 親友之聯絡方式(姓名、住址、電話)、聲請人接受資助 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
  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?如係自有之汽機車,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?如已報廢,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。
  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(集保存摺 )完整影本(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)、及所有保險單(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,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、每期保費金額、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,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,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?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。
  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,即自111年12月4日日 起迄今,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?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?如有,請陳報其繫屬法院、案號 、股別、執行名義、每月扣薪金額,並提出其相關資料。  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提出切結書陳報每月收入1萬5,000元 ,而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每月必要支出2萬3



,284元,顯然入不敷出;惟按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將來之 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基礎,若債務人入不敷出,更生方 案將無履行可能,法院無從裁定准予更生。故請聲請人陳 報更生方案(按月清償多少金額),並請說明若經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 必要生活費用?
  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(依 公司法第8條規定,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、董事、經 理人、清算人、發起人、監察人、檢查人、重整人、重整 監督人)? 又如曾任負責人,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 請更生前1日(即113年12月3日)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 資料。
  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產、銀行存款 、股票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?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,即自111年12月4日起 迄今,有無財產變動情事?如有,應詳述其原因,據實陳 報(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、無償取得、移轉、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、喪、變更)。
  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,及 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、更生或調協,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,致未履行其條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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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