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330號
PCDV,114,消債更,330,202508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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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30號
聲 請 人 戴姵穎即戴妏如即戴莉穎

代 理 人 李珮琴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 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
  法院為調查事實,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
  面陳述意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、第9條第2項分別
  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
  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月   1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浚庭附件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2,040元【依聲請人陳報  之債權人3人,連同債務人,合計5人,暫以每人10份,每份  51元計算:(3+1)×51×10=2,040元】;亦應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,退費之帳戶(限聲請人個人帳戶,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)。
二、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、為何積欠債務、本件無法 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,聲請人究有何不能 清償債務之情事?
三、請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入情 形,即自112年1月17日至114年1月16日,期間內含基本薪資 、工資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、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?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?併提出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。
四、請補正陳報聲請人「目前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(包括工



  作起迄期間、地點、工作單位名稱、工作內容、職稱、負責  人姓名等)。每月薪資數額為何?有無其他兼職收入?應提  出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 。
五、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即自112年 1月17日至114年1月16日之支出情形,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?又聲請人「目前」之 支出情形是否仍為相同?
六、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,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,請提 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?受扶  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?  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2年度至1  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。七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產、銀行存款、股  票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?請提 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(集保存摺)  完整影本(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 後)。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12年 1月17日起迄今,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?應據實向法院 陳報【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、無償(原始或繼受)取得、 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、喪 、變更權利之情形】。
八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(地址:臺北市  ○○路000號5樓)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,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 文件後,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。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  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「保單價值準備金  、解約金」之額數(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),再予一併陳  報本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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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