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臨時管理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抗字,114年度,83號
PCDV,114,抗,83,202508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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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抗字第83號
抗 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呂宸彰
相 對 人 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

全利洋企業有限公司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
月5日本院114年度司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由李嘉祥為抗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
訟,續行非訟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
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之本人,承受其訴訟
以前當然停止;上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,但法
院得酌量情形,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
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
第170條、第173條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,民事訴
訟法第168條至第180條及第188條規定,於非訟事件準用之
,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非訟事件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劉佩真,嗣於
本件抗告程序審理中變更為李國忠,再變更為李嘉祥等情,
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稽。茲因本件迄今均無人
具狀聲明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法定代理人
李嘉祥承受非訟程序,爰由本院依職權命李嘉祥承受並續行
本件非訟程序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宜雯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5  日


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育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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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全利洋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